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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代理点蒸发 消费者车险理赔受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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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08-07-02] |
[作者:
吴洁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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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来源:
东方早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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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AUTO18 中国汽车交易网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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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林先生因发生车险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理赔,因保险公司自身原因,未能及时取得理赔款,与公司交涉多次要求尽快理赔却被拖延无果,遂投诉至消保委。
4月15日,林先生向卢湾区消保委投诉,其轿车因发生车险,2月4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,公司受理后答应15个工作日内理赔,但迟迟未得到答复。
区消保委接到投诉,与该财产保险公司取得联系。保险公司有关人员道出隐情:不久前,该公司一保险业务代理点出现问题,保险业务代理人携保险款逃之夭夭,目前公司已向区公安局分局刑侦部门报案。公司解释,近来公司发生几起类似案件,给公司管理加大许多难度。
对此,区消保委认为,消费者将保费交保险公司代理点,有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凭证为证,说明这是保险公司的组织行为。至于代理点是否将保费上缴公司,则是公司内部问题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。保险公司应当先向投保人履行自己的义务,由此产生的费用再向相关责任人员追究。经协调,保险公司接受消保委的意见,同意支付消费者保险理赔款3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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